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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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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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1.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2.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 有无限防卫的法律概念吗?
在法律上,确实有“无限防卫权”这个概念,它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的正当防卫要少一个,即不需要满足“防卫限度”这个要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的有关知识。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个构成要件是防卫起因,即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第二个构成要件是防卫适时,即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进行防卫叫事前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后进行防卫叫事后防卫,都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第三个构成要件是防卫意识,即使用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保障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个构成要件是最重要的,即防卫限度,防卫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简单说来,防卫的暴力手段和危害行为的暴力手段要在基本对等的限度内。比如,危害行为只是一般的盗窃,你就不能一枪把人家给打死。再比如,危害行为只是普通的辱骂,你就不能纠集一帮人去围殴他。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危害行为是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那么就不受“防卫限度”构成要件的束缚,受害人或者他人可以直接行使最严重的暴力手段予以阻止。这时候,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3.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4. 进入家里有没有无限防卫权?
没有什么无限防卫权这个说法,只有正当防卫这一说,你的无限防卫权,其结果就是防卫过当触犯法律。
5. 未成年犯罪有啥好办法制止他们?
三男孩为500元杀老板娘,均未满14周岁,被害人能否正当防卫?
今年3月16日下午,有3名初中二年级男生在南阳市一个小卖部买饮料。小卖部老板娘50多岁,在给他们找零钱时打开一个挎包,挎包里有好几张百元大钞。
三个男孩看到老板娘挎包里有大钱,就合计着想办法给抢过来。经过一天的计划酝酿,第二天晚上9点多,他们又来到小卖部。
小卖部在村头路边,这个时间已经没人光顾。三个男孩假装买方便面和火腿肠,然后进入柜台内。趁老板娘不注意,先将其零钱偷走,又一起将老板娘放倒。要抢老板娘的大钱。
老板娘拼命挣扎,大呼救命,三个男孩慌了,他们有的卡脖子,有的拿起一个铁锤砸头,还有个拿一把水果刀往身上乱刺,就这样把老板娘杀死了。
然后,他们拿走了老板娘的挎包,又拿一部手机和一些食品,跑了。
三个熊孩子杀了人,丝毫不知道害怕,他们数了数挎包里只有500块钱,然后拿着钱一头扎进了电子游戏室,玩游戏去了。
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就在游戏厅抓到了这三个男孩。案子就这么破了。可是当警察把三个孩子带到派出所一询问,一脸的无奈,原来三个孩子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不符合立案条件,只好把他们放了。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个问题:未满14周岁孩子抢劫杀人,是犯罪吗?该怎么处理?
我国刑法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对其实施刑法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当然,孩子犯罪,监护人逃不了干系。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杀人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被害者的生命利益。这个事的民事后果肯定有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
第二个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害人能不能正当防卫呢?
当然可以,正当防卫只与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有关,与不法侵害人的年龄无关。不管是疯子还是未成年,只要他实施了不法侵害,都可以对他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满14岁的孩子拿刀杀你时,你可以正当防卫,而且享有无限防卫权。
有人说14周岁太大了,应该把年龄降一降,在没有改过来之前,还是要依照刑法的规定来进行。
6. 对方威胁到自身安全无视三次警告后将其击倒算不算正当防卫?
椰子树上有人砍椰子,您从椰下经过,向下掉落的椰子肯定对你有巨大威胁。您大声(用了高音喇叭)警告了三次以上,人家就是不听,仍在砍砍砍,椰子一个接着一个向下落.....您抬手一枪,对方应声掉下来了。您自己说,能算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是什么?是法律规定。是《刑法》中的一个条款。是不是正当防卫,得靠这个条款去量。有网友说,法官说是就是,法官说不是就不是。这话还真的没大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总得有人拿绳子量。查事实根据的,是公安警察。拿法律准绳量的,是法院法官。还有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公安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看绳子拉没拉直,中间是否打了结。想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必须懂点法学基础理论,必须懂点犯罪论。然后,再去了解什么是挑拔防卫,什么是假想防卫,什么是不适时防卫,什么是不对称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就是俗称打死人不犯法的权利)。都闹明白了,也一定明白怎样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人类在遭遇突发不法侵害时的应急反应。不可能预先设计,所以,无法时刻准备着。量东西,好像很简单容易。不就用尺子吗,谁都会。其实,很多人不会用游标卡,更多人没见过千分尺。即便会用几样工具,量齿轮,量弧度.....计算各种复杂图形,您会吗?当年,有两个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咱单位,对咱说,今后如有复杂疑难案件,就交给我们吧!咱笑笑。转正后,有个情节特别简单的命案,分给他俩先看卷宗,拿出意见(其实,另外安排别人办的)。这两人办案,办哭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比量齿轮测弧线和计算复杂图形,复杂的多。因为,靠证据回溯事实真象,是一个复杂的去伪存真的过程。证人,有多种心理状态。行为人,会避重就轻。还有人为了重罚行为人,不惜做伪证。扯远了。其实,其中道理,都与正当防卫有关。进行正当防卫的人,很难边防卫,边留证据。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现场,包括录音录像,往往都有层层伪装...…
7. 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正当防卫?
现在改了没有不知道。
正当防卫,犯罪和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不以杀死或者伤害对方为目的,以终止对方侵害行为的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举例也许更清楚一些。
假如对方要打你。那么,你推开他,或者一拳将其打倒。他也许会受伤。但是你没有附加伤害。比如他倒地了,你又骑上去继续殴打之类的行为?那么属于正当防卫。
你打对方的目的是终止其侵害。而不是报复。他打了我两下,我打他两下,他没抗住。这种理由不成立。再就是追加伤害。例如前一阵那个反杀案。其实有报道称,被反杀的人已经开始逃跑了,而且倒在草地上开始喊救命。这时候又上去补了两刀。这就是故意伤人。连过当都不算。但是,我们针对这种持有凶器,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又出了什么无限防卫权。也就是在当时,当事人可能无法保持理智了,尤其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一步保证自己生命安全。所以,判定了其行为合理。但是要注意一点,必须是失去准确的判断力,在当时进行了追加攻击行为。绝不是说,因为他杀我,我不杀他怕以后报复,所以我先杀了他。这就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性。
并且这种事,对于一般的打架斗殴是否适用还两说。
再一个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证据。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说那个反杀案。如果没有视频,现场开始争执起的时候,2人是死者的朋友。到人聚集起来的时候,已经是追着死者在跑了。那么事情很可能就不一样。
所以现在不要一遇到什么事就嘲讽法律。法律非常公正。只是取证太难。不能偏听一方。就像现在都安装行车记录仪,从而减少了碰瓷的一样。要是大家都背一个单兵作战记录仪出门,那么判罚会让大家觉得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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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1.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2.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 有无限防卫的法律概念吗?
在法律上,确实有“无限防卫权”这个概念,它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的正当防卫要少一个,即不需要满足“防卫限度”这个要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正当防卫及无限防卫的有关知识。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个构成要件是防卫起因,即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第二个构成要件是防卫适时,即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进行防卫叫事前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后进行防卫叫事后防卫,都不是典型的正当防卫。第三个构成要件是防卫意识,即使用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保障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个构成要件是最重要的,即防卫限度,防卫手段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简单说来,防卫的暴力手段和危害行为的暴力手段要在基本对等的限度内。比如,危害行为只是一般的盗窃,你就不能一枪把人家给打死。再比如,危害行为只是普通的辱骂,你就不能纠集一帮人去围殴他。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危害行为是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那么就不受“防卫限度”构成要件的束缚,受害人或者他人可以直接行使最严重的暴力手段予以阻止。这时候,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3.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4. 进入家里有没有无限防卫权?
没有什么无限防卫权这个说法,只有正当防卫这一说,你的无限防卫权,其结果就是防卫过当触犯法律。
5. 未成年犯罪有啥好办法制止他们?
三男孩为500元杀老板娘,均未满14周岁,被害人能否正当防卫?
今年3月16日下午,有3名初中二年级男生在南阳市一个小卖部买饮料。小卖部老板娘50多岁,在给他们找零钱时打开一个挎包,挎包里有好几张百元大钞。
三个男孩看到老板娘挎包里有大钱,就合计着想办法给抢过来。经过一天的计划酝酿,第二天晚上9点多,他们又来到小卖部。
小卖部在村头路边,这个时间已经没人光顾。三个男孩假装买方便面和火腿肠,然后进入柜台内。趁老板娘不注意,先将其零钱偷走,又一起将老板娘放倒。要抢老板娘的大钱。
老板娘拼命挣扎,大呼救命,三个男孩慌了,他们有的卡脖子,有的拿起一个铁锤砸头,还有个拿一把水果刀往身上乱刺,就这样把老板娘杀死了。
然后,他们拿走了老板娘的挎包,又拿一部手机和一些食品,跑了。
三个熊孩子杀了人,丝毫不知道害怕,他们数了数挎包里只有500块钱,然后拿着钱一头扎进了电子游戏室,玩游戏去了。
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就在游戏厅抓到了这三个男孩。案子就这么破了。可是当警察把三个孩子带到派出所一询问,一脸的无奈,原来三个孩子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不符合立案条件,只好把他们放了。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个问题:未满14周岁孩子抢劫杀人,是犯罪吗?该怎么处理?
我国刑法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对其实施刑法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当然,孩子犯罪,监护人逃不了干系。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杀人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被害者的生命利益。这个事的民事后果肯定有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
第二个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害人能不能正当防卫呢?
当然可以,正当防卫只与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有关,与不法侵害人的年龄无关。不管是疯子还是未成年,只要他实施了不法侵害,都可以对他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不满14岁的孩子拿刀杀你时,你可以正当防卫,而且享有无限防卫权。
有人说14周岁太大了,应该把年龄降一降,在没有改过来之前,还是要依照刑法的规定来进行。
6. 对方威胁到自身安全无视三次警告后将其击倒算不算正当防卫?
椰子树上有人砍椰子,您从椰下经过,向下掉落的椰子肯定对你有巨大威胁。您大声(用了高音喇叭)警告了三次以上,人家就是不听,仍在砍砍砍,椰子一个接着一个向下落.....您抬手一枪,对方应声掉下来了。您自己说,能算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是什么?是法律规定。是《刑法》中的一个条款。是不是正当防卫,得靠这个条款去量。有网友说,法官说是就是,法官说不是就不是。这话还真的没大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总得有人拿绳子量。查事实根据的,是公安警察。拿法律准绳量的,是法院法官。还有检察院的检察官对公安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律师,则从另一个角度,看绳子拉没拉直,中间是否打了结。想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必须懂点法学基础理论,必须懂点犯罪论。然后,再去了解什么是挑拔防卫,什么是假想防卫,什么是不适时防卫,什么是不对称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有无限防卫权(就是俗称打死人不犯法的权利)。都闹明白了,也一定明白怎样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人类在遭遇突发不法侵害时的应急反应。不可能预先设计,所以,无法时刻准备着。量东西,好像很简单容易。不就用尺子吗,谁都会。其实,很多人不会用游标卡,更多人没见过千分尺。即便会用几样工具,量齿轮,量弧度.....计算各种复杂图形,您会吗?当年,有两个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咱单位,对咱说,今后如有复杂疑难案件,就交给我们吧!咱笑笑。转正后,有个情节特别简单的命案,分给他俩先看卷宗,拿出意见(其实,另外安排别人办的)。这两人办案,办哭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比量齿轮测弧线和计算复杂图形,复杂的多。因为,靠证据回溯事实真象,是一个复杂的去伪存真的过程。证人,有多种心理状态。行为人,会避重就轻。还有人为了重罚行为人,不惜做伪证。扯远了。其实,其中道理,都与正当防卫有关。进行正当防卫的人,很难边防卫,边留证据。而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现场,包括录音录像,往往都有层层伪装...…
7. 人民法院如何规定正当防卫?
现在改了没有不知道。
正当防卫,犯罪和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不以杀死或者伤害对方为目的,以终止对方侵害行为的采取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举例也许更清楚一些。
假如对方要打你。那么,你推开他,或者一拳将其打倒。他也许会受伤。但是你没有附加伤害。比如他倒地了,你又骑上去继续殴打之类的行为?那么属于正当防卫。
你打对方的目的是终止其侵害。而不是报复。他打了我两下,我打他两下,他没抗住。这种理由不成立。再就是追加伤害。例如前一阵那个反杀案。其实有报道称,被反杀的人已经开始逃跑了,而且倒在草地上开始喊救命。这时候又上去补了两刀。这就是故意伤人。连过当都不算。但是,我们针对这种持有凶器,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又出了什么无限防卫权。也就是在当时,当事人可能无法保持理智了,尤其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进一步保证自己生命安全。所以,判定了其行为合理。但是要注意一点,必须是失去准确的判断力,在当时进行了追加攻击行为。绝不是说,因为他杀我,我不杀他怕以后报复,所以我先杀了他。这就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性。
并且这种事,对于一般的打架斗殴是否适用还两说。
再一个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证据。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说那个反杀案。如果没有视频,现场开始争执起的时候,2人是死者的朋友。到人聚集起来的时候,已经是追着死者在跑了。那么事情很可能就不一样。
所以现在不要一遇到什么事就嘲讽法律。法律非常公正。只是取证太难。不能偏听一方。就像现在都安装行车记录仪,从而减少了碰瓷的一样。要是大家都背一个单兵作战记录仪出门,那么判罚会让大家觉得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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